發布單位 | 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 | 發布文號 | 國質檢動函〔2008〕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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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8-02-01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備注 | 暫無 |
一、目的
為規范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登記工作,保證出境竹木草制品檢驗檢疫質量,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生產、加工、存放企業的注冊登記管理。
三、職責
(一)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工作。
(二)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轄區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審批、發證和監督管理。
(三)各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轄區內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的受理、考核、日常監督管理及年審。
四、注冊登記條件
1. 廠區整潔衛生、道路及場地地面硬化、無積水。
2. 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分開或具有有效的隔離措施。
3. 廠區布局合理,原料存放區、生產加工區、包裝及成品存放區劃分明顯,相對隔離。
4. 有獨立的成品存放場所,并有相應的防蟲、防霉、防鼠設施。成品庫干凈衛生,產品堆垛整齊,標識清晰。成品與地面、墻面有一定距離。
5. 包裝場所防疫設施和衛生狀況良好,生產加工場所定期清掃,保持清潔衛生。
6. 加工工藝合理,原則上應包含蒸煮、高溫烘干、熏蒸等除害處理工序,具備相應的除害處理設施,如蒸煮染色或蒸煮漂白設施、熱處理烘干設施、熏蒸消毒設施等,除害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與出口數量相適應。
7. 配備經檢驗檢疫機構培訓合格的廠檢員,熟悉生產工藝,并能按要求做好相關防疫和自檢工作。
8. 配備防蟲、防霉、防鼠的藥劑和器具。
9. 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包括生產管理制度,衛生防疫制度,原輔料、半成品和成品中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制度,廠檢員管理制度,溯源體系,異常情況報告制度,不合格產品召回制度等。
五、注冊登記申請的受理與考核
(一)從事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的企業,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一式兩份材料:
1. 《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申請表》(附表1)
2. 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4. 企業廠區平面圖。要求標示企業的原料存放場所、生產加工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除害處理設施等;
5. 生產工藝流程圖,包括各環節的技術指標及相關說明等;
6. 除害處理設施情況及相關材料;
7. 生產加工過程中所使用主要原料、輔料清單及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格證明;
8. 企業防疫小組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格證明材料;
9. 企業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等。
(二)檢驗檢疫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書面審核,符合要求的,接受申請;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在限定期限內逾期不能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申請材料審核合格后,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組成由2人以上(含2人)的考核組,依據注冊登記條件,對企業進行現場考核??己饲闆r填入《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考核表》(附表2)。
(四)經現場考核合格或在限定期限內整改合格的企業,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上報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冊登記,并頒發《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注冊登記證書》(附件3),證書有效期為3年;經現場考核不合格或在整改期限內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以注冊登記,并及時下達《出境竹木草制品注冊登記未獲批準通知書》(附件4),書面告知不合格原因,半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五)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對獲得注冊登記資格的企業日常監管和年度審核。
六、監督管理
(一)注冊登記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申請換證或變更手續:
1. 注冊登記證書滿3年有效期;
2. 企業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
3. 廠檢員發生變化;
4. 產品種類發生變化;
5. 其他有較大變更情況。
(二)注冊登記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重新申請注冊登記:
1. 企業生產加工工藝發生重大變化;
2. 企業改建、擴建、遷址;
3. 有其他重大變更情況。
(三)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應責令整改,必要時暫停報檢,直至符合要求:
1. 廠區衛生條件和防疫條件不符合要求;
2. 不按規定要求進行除害處理;
3. 出口產品有毒有害物質無法有效控制;
4. 出口產品被檢驗檢疫機構檢出質量安全問題;
5. 被輸入國家或地區通報檢出質量安全問題。
(四)出境竹木草制品生產企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取消注冊登記資格,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注冊登記:
1. 對發現的問題在限期內不能整改完成;
2. 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不具備生產合格產品;
3. 一年內未有出口報檢或停產一年以上、破產或者被兼并不再生產竹木草制品;
4. 隱瞞或瞞報質量安全問題;
5. 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監督管理;
6. 變賣或出借注冊登記證書;
7. 偽造和變造注冊登記證書;
8. 企業自行提出注銷申請;
9. 其他不符合有關檢驗檢疫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