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 | 農業部 農業部 | 發布文號 | 農辦牧「200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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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02-08-28 | 生效日期 | 暫無 |
有效性狀態 | ![]() | 廢止日期 | 暫無 |
屬性 | 專業屬性 | 其他 | |
備注 | 暫無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農業、農牧)廳(局、辦),飼料工作(工業)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嚴厲打擊非法制售和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犯罪活動,確保飼料和養殖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促進農民增收,保護公民身體健康,2002年8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26號),并于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現將該司法解釋轉發你們,并請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深入學習,廣泛宣傳。各級畜牧獸醫和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該司法解釋,及時向當地領導匯報,爭取重視和支持,協助有關部門,切實加大執法力度。要充分利用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介,及時向社會宣傳;要采取多種形式、多種渠道深入飼料生產經營企業和養殖場(戶)廣為宣傳,使該司法解釋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二、進一步提高對依法懲治非法生產銷售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藥品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各級畜牧獸醫和飼料行政管理部門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發揚連續作戰和密切合作的精神,全面動員,周密部署,迅速開展新一輪的查禁“瘦肉精”等違禁藥品的行動,堅決鏟除非法制售窩點,制止非法使用行為;對于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各地在查處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品行為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和建議,請及時與農業部畜牧獸醫局(全國飼料工作辦公室)或農業部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系。聯系電話(010)64192848、64193157;傳真(010)64192869。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辦公廳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