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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關于對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糧食處理方式的批復(衛法監發〔20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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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 暫無 發布文號 衛法監發〔2002〕41號
發布日期 暫無 生效日期 暫無
有效性狀態 廢止日期 暫無
備注 http://www.gxwsjd.com.cn/law/content.aspx?id=719&cid=361

黑龍江省衛生廳:

  你廳《關于對經營不符合食品衛生標準的糧食銷毀方式的請示》(黑衛法監〔2001〕5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依據《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小米中加入檸檬黃應屬于在食品中摻假、摻雜、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行為,其產品應予以銷毀處理。至于是否可以把添加檸檬黃的小米作為動物飼料,應當征詢農業部門的意見。

  二、過氧化苯甲酰在我國可以作為面粉改良劑使用,過氧化苯甲酰超標的白面經加工或稀釋后,如果含量在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允許范圍內,面粉的其他衛生指標也能滿足相關標準的要求,則可以考慮再利用。

  此復。

  二○○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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