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食品安全問題曝光,面對利欲熏心的無良商家,如何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成了需要大家共同面對的一大難題。
案情介紹
被告人盧某某在盤州經營某火鍋店,為增加火鍋濃厚香度,2021年4月1日,盧某某安排該火鍋店員工王某將客人吃剩的鍋底進行回收,使用油水分離收殘一體機過濾剩菜殘渣后提煉加工,并將回收加工提煉的油配放在麻辣全紅牛油火鍋中重新供消費者食用。
2021年5月7日,盤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火鍋店內,查獲火鍋專用油水分離收殘一體機一臺以及正在熬制的回收提煉油31.05公斤。
法院判決
審理法院認為盧某某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將客人吃剩的火鍋殘留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提煉成地溝油重新加入火鍋中,提供給消費者食用,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被告人盧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給予從輕處罰。
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二、禁止被告人盧某某從事餐飲行業三年;
三、對被告人盧某某退交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6067元,予以沒收;
四、對涉案的油水分離收殘一體機一臺、鐵桶一個、回收過濾油由XX市XX局予以銷毀。
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小課堂
食品安全關系千家萬戶,與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關,只有嚴厲打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才能產生警示效應,營造安全、誠信的市場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