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倉山區檢察院針對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添加工業甲醇并銷售的行為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獲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
“黑心”老板
非法添加工業甲醛
2020年6月初開始,李某某在福州市倉山區蓋山鎮上岐村一鐵皮房內加工鴨胗帶、鴨腸、黃喉、牛百葉等食品,加工過程中添加毒害性物質甲醛并進行銷售。截至被公安機關抓獲時銷售金額達8萬余元。
根據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甲醇未被列入其中,而工業甲醇被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長期食用足以造成人體嚴重的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9月23日12時許,福州市公安局蓋山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清查時,當場抓獲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李某某,當場查扣疑似添加有毒有害液體的鴨珍帶22.24公斤、鴨腸7.82公斤、牛百葉80.82公斤、魚泡14.04公斤、黃喉138.33公斤、黃喉(袋裝)9.56公斤,以及甲醛溶液14瓶。
經鑒定,在涉案牛百葉、鴨珍帶、鴨腸、黃喉(袋裝)中檢測出甲醛。李某某因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機關提出
三倍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李某某明知甲醇系禁止在食品生產經營中使用的添加劑,長期食用足以造成人體嚴重的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在生產加工食品過程中添加并銷售,銷售金額達8萬余元,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因其行為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安全產生公益損害風險,致使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李某某除應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倉山區檢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倉山區檢察院綜合考慮社會危害、違法持續時間、經營狀況、獲利情況、財產狀況和刑事處罰等因素,訴請判令李某某繳納銷售金額三倍的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金24萬元,并在福建省省級媒體上賠禮道歉。
倉山區人民檢察院派員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發表出庭意見,充分闡明了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提出三倍懲罰性賠償金的法律依據,為法院判決支持奠定基礎。2021年10月28日,倉山區人民法院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